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永荣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永荣公益基金会)的人事管理,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,使永荣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荣公益基金会全体员工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对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、考核、培训、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作出相关规定。
第二章 编制及定编
第四条 基金会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、定岗。
第五条 基金会职能及部门的设置、编制、调整或撤销,由理事长提出方案,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。
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,供理事长参考。
第三章 人员聘用
第七条 永荣公益基金会所需员工,一律公开招聘,在基金会内部甄选或对社会招聘。
第八条 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、品德、能力、经验、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,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。
第九条 各级员工的招聘程序如下:
1、秘书长,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议通过聘任;
2、副理事长、副秘书长、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聘任;
3、部门主任由理事长聘任;
4、其他员工,经理事长批准后,由人事部聘任。
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员工的解聘及续聘。
第十条 基金会确需增加员工的,报理事长批准后,由人事部进行招聘。
第四章 劳动合同
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订立
1、新招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,与永荣公益基金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需协商一致。
2、 订立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永荣公益基金会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,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,录用备案后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。
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续签
劳动合同期满后,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、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,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续订劳动合同。
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
1、永荣公益基金会所有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,试用期为三个月。
2、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。
3、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,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解除
1、永荣公益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,劳动合同可以解除;
2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书面申请,经所在部门签批后,上交永荣公益基金会办公室,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。
3、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永荣公益基金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:
(1)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永荣公益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(2)员工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
(3)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。
4、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永荣公益基金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:
(1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:
员工不能胜任安排的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;员工伪造、虚报学历、学位,技术技能、职称证书,杜撰工作经历、资历,经查证属实的;员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习气,影响永荣公益基金会形象的;员工品行不端正,职业道德不规范的;员工屡次违反永荣公益基金会劳动纪律、规章制度的;其他相关情况。
(2)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永荣公益基金会规章制度的;
(3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
(4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终止
1、劳动合同期满的;
2、受聘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;
3、受聘者死亡,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;
4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;
5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,基金会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,员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,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。
第五章 人员考核
第十六条 人员考核可以分为试用考核、晋升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;
1、试用考核
(1)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试用期的新进员工,试用期满合格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。
(2)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,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,对表现优秀者经秘书长批准,可缩短试用期。
2、晋升考核
(1)永荣公益基金会各部门领导等岗位空缺时,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公开竞聘。由秘书长组建聘任考评委员会对参竞人员进行择优评聘。
(2)被晋升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:忠于职守,工作态度认真;服从上级工作安排,思想品性好;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;前三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。
3、年度考核
(1)每年年终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年终考核。考核时,部门负责人应参与平时考核记录该部门的出勤情况,认真。公平。公正、公开地考核每一位员工,并填写考核表。
(2)考核成绩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。
(3)考核成绩为优秀的,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员工,并给予表彰、奖励;
(4)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;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开除职位处分。
(5)年终考核的结果,均由秘书处记入该员工的档案中。
第六章 人员培训
第十七条 永荣公益基金会鼓励员工参加岗位培训、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后,基金会秘书处应按照标准给予报销考试相关费用并予以适当奖励。
第七章 薪酬与社保
第十八条 永荣公益基金会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薪酬,并按照“按劳取酬、多劳多得”的分配原则,根据员职工的岗位、职责、能力、贡献、表现、工作年限、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薪酬。
第十九条 永荣公益基金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,多做贡献。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,经部门审核,经理事长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。
第二十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,员工社会保险由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缴纳,缴纳标准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办理。
第八章 考勤与休假
第二十一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。
第二十二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。具体如下:
1、员工在公司工作满3年后,开始享有探亲待遇;
2、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,1年可探望配偶1次7天,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;
3、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,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7天,已婚员工5年1次10天,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
4、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,经人事部核准;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。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。
5、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、住宿费、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,均由员工处理,不得报销。
第二十三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,由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秘书处。
